第二十六條
由就業狀態轉為失業狀態的失業人員,原來已有個人檔案的,應在辦理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備案手續后20日內,將個人檔案從原用人單位或其他檔案代管單位轉到失業登記所在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失業人員檔案管理機構進行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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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失業人員檔案管理機構應建立和健全失業人員檔案管理制度,對登記失業人員的家庭情況、收入狀況、技能水平、就業愿望等情況建帳造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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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失業人員就業、入學、入伍、戶口遷移時,持相關證明和本人身份證到檔案管理機構辦理個人檔案轉出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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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失業人員臨時就業、靈活就業、申辦個體私營企業,或到其他不具備檔案保管條件的用人單位就業的,其個人檔案可委托本人戶口所在地檔案管理機構或勞動保障部門的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機構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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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受表彰或因違法被處罰、判刑、勞動教養的,其就業檔案管理機構應將有關資料歸入個人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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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有關職能部門需調閱失業人員檔案的,應持有效證明到檔案管理部門辦理調閱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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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失業人員檔案管理機構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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