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條
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專利信息化建設,規范專利信息服務,促進專利信息的傳播、開發和利用,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建立專利信息服務網絡和重點行業、產業專利數據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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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專利預警機制,監測和通報重點區域、行業、產業和技術領域的國內外專利狀況、發展趨勢和競爭態勢,為政府決策及企業事業單位發展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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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從事專利代理、檢索、評估、許可貿易等服務的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取得執業資質或者資格;專利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專利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損害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以及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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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專利法律法規和有關專利知識的宣傳,加大對專利工作從業人員的培訓力度。 鼓勵開展青少年專利基礎知識教育,有條件的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中小學校可以開設專利知識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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