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廣東省輕工工程專業(以下簡稱本專業)技術員必須達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條評審標準的綜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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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思想品德標準 廣東省輕工工程專業技術員應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以及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忠于職守,敬業愛崗,勇于開拓,有良好的學風和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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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知識水平標準 廣東省輕工工程專業技術員必須基本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初步了解相關專業的理論與方法,基本掌握本專業技術標準、規范、規程,了解有關法規;積極參加繼續教育學習,對本專業國內外技術狀況和發展趨勢有所了解,并能在實踐中加以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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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專業能力標準 廣東省輕工工程專業技術員應具有完成本專業輔助性業務工作或一般性技術操作的實際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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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業績成果標準 廣東省輕工工程專業技術員能按時、按質、按量完成所承擔的專業技術工作,取得一定的工作成績,得到單位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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