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維護勞動者、用人單位和職業介紹機構的合法權益,發展勞動力市場和規范勞動力市場行為,促進勞動者就業,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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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勞動者求職與就業、用人單位(含個人,下同)招用人員,各類職業介紹機構從事職業介紹活動,適用本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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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自治區、地(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積極組織開展公共就業服務,促進發展多種類型職業介紹機構,為勞動者就業和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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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力市場的主管部門,負責勞動力市場的管理、指導和監督。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具體辦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力市場和管理有關勞動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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