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應當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任免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審批,其中對領導成員辭去公職的申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予以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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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 。ㄒ唬┪礉M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二)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ㄈ┲匾珓丈形刺幚硗戤,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ㄋ模┱诮邮軐徲、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ㄎ澹┓伞⑿姓ㄒ幰幎ǖ钠渌坏棉o去公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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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條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工作變動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辭去現任職務的,應當履行辭職手續。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辭去領導職務。 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 領導成員應當引咎辭職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任領導職務,本人不提出辭職的,應當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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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ㄒ唬┰谀甓瓤己酥,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ㄈ┮蛩跈C關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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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務員,不得辭退: 。ㄒ唬┮蚬職,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ㄈ┡怨珓諉T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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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條
辭退公務員,按照管理權限決定。辭退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辭退的公務員。 被辭退的公務員,可以領取辭退費或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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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條
公務員辭職或者被辭退,離職前應當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必要時按照規定接受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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