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在校中小學生、18周歲以下非在校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個人繳納50元,各級財政補助110元。 上述人員中屬于重度殘疾(1-2級)和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鎮居民,其醫療保險費全部由各級財政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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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18周歲及以上重度殘疾(1-2級)和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380元。個人不繳費,其醫療保險費全部由各級財政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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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低收入家庭60歲以上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380元。其中,個人繳納130元,各級財政補助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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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女50周歲、男60周歲以上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380元。其中,個人繳納260元,各級財政補助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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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其他城鎮居民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380元。其中,個人繳納280元,各級財政補助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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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在國家和省財政補助的基礎上,廣陽區、安次區、廊坊開發區參保居民的補助資金由市、各區財政各承擔50%。 國家、省和市對縣參保居民財政補助標準為人均85元。各縣應當按人均不低于15元的標準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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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市居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將參保居民人數和財政補助金額,于每年11月底前報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于下年3月底前將財政補助資金撥付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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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職工家屬、困難家庭繳費部分給予適當補助,單位補助資金在稅前列支。鼓勵各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對居民醫保進行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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