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企業開業、變更名稱、注銷,由登記主管機關發布企業法人登記公告。未經登記主管機關批準,其他單位不得發布企業法人登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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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實行年度檢驗制度。企業法人應當按照登記主管機關規定的時間提交年檢報告書、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對企業法人登記的主要事項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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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登記主管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企業法人憑證,除登記主管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繳或者吊銷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押、毀壞。 企業法人遺失《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必須登報聲明后,方可申請補領。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和擅自復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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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企業法人辦理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年度檢驗,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登記費、年檢費。開業登記費按注冊資金總額的1‰繳納;注冊資金超過一千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5‰繳納;注冊資金超過一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繳納。登記費最低額為五十元。變更登記費、年檢費的繳納數額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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