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廣東省輕工工程專業(以下簡稱本專業)高級工程師必須達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條評審標準的綜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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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思想品德標準 廣東省輕工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忠于職守,敬業愛崗,勇于開拓,有良好的學風和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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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知識水平標準 廣東省輕工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必須具有系統的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了解相關專業的理論與方法,并對本專業某一領域有比較深入的研究;熟練掌握本專業技術標準、規范、規程,熟悉有關法規;積極參加繼續教育學習,掌握本專業現代化科技管理,及時掌握本專業國內外最新技術狀況和發展趨勢,并能在實踐中正確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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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專業能力標準 廣東省輕工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應有豐富的本專業技術工作的實踐經驗,具有較高的創新能力、攻堅能力、組織協調能力、獲取及處理本專業信息的能力;能獨立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技術問題,具有主持并承擔本專業重點科研課題、大型工程技術項目、中型以上技術改造項目、重點新產品開發(研發)項目、重點實驗檢驗站(室)建設的能力;具有較強的技術經濟分析、綜合、判斷和總結的能力,以及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和指導工程師工作的能力,在本專業領域的理論與實踐上有創見,在省內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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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業績成果標準 廣東省輕工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在主持并承擔本專業重大工程技術項目或具有較大價值的科技項目,或在引進消化、開發創新、推廣應用本專業新理論、新方法、新技術、新工藝或研發本專業新產品、建設工程技術中心、建設大、中型實驗檢驗站(室)、承擔援外(境外)本專業工程技術項目中,取得顯著的專業技術工作業績,公開發表過較高水平的本專業論文、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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