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保障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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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本市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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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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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勞動力供求狀況,通過定期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執行工資指導線、建立工資支付監督預警制度、監督實施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等措施,對本市勞動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由。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行業工資信息、自身經營平均與勞動者協商,合理確定和調整工資支付標準,按時足額支付工資。 勞動者應當忠于職守,誠實勞動,遵紀守法,自覺維護用人單位利益,依法取得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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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工作。 人事、工商、財政、銀行、建設、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工資支付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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