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
女職工特殊權益集體合同簽訂或變更后,應當自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之日起10日內,由用人單位一方將文本一式三份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報送的女職工特殊權益集體合同辦理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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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女職工特殊權益集體合同經合法性審查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內將《審查意見書》送達雙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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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異議的事項經集體協商重新簽訂合同,并由用人單位將修改后的文本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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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女職工特殊權益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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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生效的女職工特殊權益集體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由雙方協商代表及時向本方全體人員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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