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經費分為基礎費用、專項費用和浮動費用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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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經費調控的原則是:基礎費用基本不變,專項費用專款專用,浮動費用調劑使用。
費用的增長要建立在經濟效益增長的基礎上,且費用的增長低于經濟效益的增長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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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基礎費用:即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最基本的費用。基礎費用=人員支出+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其他支出。
(一)人員支出:按上年本單位人均人員支出×定編人數確定。本辦法實施時,根據縣級經辦機構提供人事部門批件和工資表,由市級農保機構對人員支出一次性核定,本辦法實施后,增人需先向市級農保經辦機構報批增人增支計劃;
(二)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及其他支出,按上年實際數確定;
(三)日常公用支出按前兩年平均數確定。
基礎費用確定后,原則上不再變動,但出現政策性、普遍性等特殊因素(如普調工資),于年初預算或者年末決算時提供證明材料,市級農保機構統一核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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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專項費用:即固定資產購建和大修。每年實行縣級申報,市級審核特批辦法。已批復的要專款專用;沒有使用的,要相應削減開支,不得挪用。
一次性購建固定資產價值5000元及以上,需填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固定資產購置審批表》,經縣級主管部門和市級農保機構審查同意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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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浮動費用:即基礎費用與效益掛鉤后而測算的應增減的費用額度,每年隨效益的增減而增減。
浮動費用=(當年保費收入÷保費收入基數-1)×浮動比例 × 基礎費用
(一)當年保費收入:以會計報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支明細表”中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為準,暫時以“暫收款”掛賬的,因屬于不確定因素,為避免出現“前收后退”現象,故測算“浮動費用” 時,不得列為當年保費收入;
(二)保費收入基數:按前兩年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的平均數確定;
(三)浮動比例:上年人均保費收入(保費收入÷農業人口)高于全市人均數的,浮動比例為1:0.3,即保費收入與基數比,每增減1%,可按掛鉤費用的0.3%測算應增減的浮動費用(下同);人均收入低于全市人均數的,浮動比例為1:0.2。浮動比例一年一定,人均保費收入達到全市人均數的,浮動比例上調至1:0.3,達不到全市人均數的,浮動比例下調至1:0.2。“全市人均保費收入”于每年年初工作總結時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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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基礎費用”(除第十六條規定的特殊因素可以追加外)和“保費收入基數”確定后,四年不變,四年后統一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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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浮動費用”年終測算,測算時填報《掛鉤浮動費用測算表》(格式附后,報批時一式二份,與年終決算報表同時上報),市級農保機構批復后,當年不使用,不作賬務處理, 只作為下年度增減預算的調控依據,增減的幅度,最高不超過基礎費用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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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編制年度預算時,浮動費用可統籌安排調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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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經費預決算的限制總額。
(一)年度經費預算≦基礎費用+專項費用+核批的浮動費用;
(二)年度經費決算≦年度經費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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