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下列人員,應當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ㄒ唬┪聪硎艹擎偮毠せ踞t療保險,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上的城鎮居民; 。ǘ┠隄M16周歲以上,男60周歲、女55周歲以下且無固定職業、無穩定收入、無社會保險的城鎮居民; 。ㄈ└黝愒谛V行W生(包括幼兒園、小學、初中、高中、職高、特殊學校)及嬰幼兒; (四)非本市城鎮戶籍的進城務工人員的子女,在本統籌地區中小學借讀且其父母一方已參加本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的; 。ㄎ澹┦袑偃罩聘叩取⒅械葘?圃盒!⒓夹5仍谛W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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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應當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縣(區)或街道(鎮)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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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實行政府補助與單位分擔、個人繳費相結合。 財政對老年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重度殘疾人、學生兒童等對象繳費給予補助。 用人單位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職工子女和供養直系親屬參保費用部分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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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年繳納,每年11月1日至12月25日為繳費期。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并足額繳費的,從繳費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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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基金由財政補助資金、居民個人繳費及利息等組成。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不建立個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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