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條
申請人考試合格后,應當接受不少于半小時的交通安全文明駕駛常識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參加領證宣誓儀式。 車輛管理所應當在申請人參加領證宣誓儀式的當日核發機動車駕駛證。屬于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屬于復員、轉業、退伍的,應當收回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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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的六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記滿12分的,換發十年有效期的機動車駕駛證;在機動車駕駛證的十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記滿12分的,換發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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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前九十日內,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ㄒ唬C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 。ǘC動車駕駛證; (三)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屬于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應當提交經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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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戶籍遷出原車輛管理所管轄區的,應當向遷入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機動車駕駛人在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管轄區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并申報身體條件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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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條
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不得駕駛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應當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換領準駕車型為小型汽車或者小型自動擋汽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不得駕駛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和輪式自行機械車;持有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駕駛證的,應當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換領準駕車型為輕便摩托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第五十七條規定的證明、憑證。 機動車駕駛人自愿降低準駕車型的,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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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 。ㄒ唬┰谲囕v管理所管轄區域內,機動車駕駛證記載的機動車駕駛人信息發生變化的; (二)機動車駕駛證損毀無法辨認的。 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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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所持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的條件,但符合準予駕駛的其他準駕車型條件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申請降低準駕車型。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駕駛證、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或者具有第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注銷。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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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條
車輛管理所對符合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應當在一日內換發機動車駕駛證。對符合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在一日內注銷機動車駕駛證。其中,對符合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一條規定的,還應當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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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證遺失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申請補發。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ㄒ唬C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駕駛證遺失的書面聲明。 符合規定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一日內補發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補領機動車駕駛證后,原機動車駕駛證作廢,不得繼續使用。 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暫扣期間,機動車駕駛人不得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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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向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申請辦理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六十三條規定的換證、補證業務時,應當同時按照第五十八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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