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維護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團結、經濟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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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具有本自治區戶籍和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居住的公民。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和執行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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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自治區貫徹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通過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等綜合措施,引導公民自覺實行計劃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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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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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并按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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