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或者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長期服務(wù)基層,愛崗敬業(yè),表現(xiàn)突出的; (二)在執(zhí)行國家重要任務(wù)、應(yīng)對重大突發(fā)事件中表現(xiàn)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發(fā)明創(chuàng)造、技術(shù)革新的; (四)在培養(yǎng)人才、傳播先進文化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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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zhì)獎勵相結(jié)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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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榮譽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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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分: (一)損害國家聲譽和利益的; (二)失職瀆職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shù)模?br /> (五)嚴重違反職業(yè)道德、社會公德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紀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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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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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給予工作人員處分,應(yīng)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xù)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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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工作人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沒有再發(fā)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由處分決定單位解除處分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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