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
【主刑和附加刑】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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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主刑種類】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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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種類】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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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驅逐出境】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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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賠償經濟損失與民事優先原則】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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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非刑罰性處置措施】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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