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設區的市統籌。實行全市統籌難度大的,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實行縣(市)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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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保險費滯納金; (三)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 (四)社會捐助; (五)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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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行業基準費率標準和費率浮動辦法。 行業基準費率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確定;費率浮動辦法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地稅、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國家規定制定。用人單位的具體繳費率由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工傷保險管理(工傷搶救、申報等)、安全生產管理及職業性健康檢查等情況提出意見,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執行。 經營范圍屬跨行業的用人單位,按其主業確定所適用的行業費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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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工傷保險基金用于下列項目: (一)按規定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 (二)職業康復治療費; (三)勞動能力鑒定費; (四)工傷認定調查費; (五)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獎勵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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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建立省、市兩級工傷保險儲備金。儲備金從征收的工傷保險費中提留,儲備金總量達到工傷保險費年征繳額30%后,不再增加,其中的30%上解作為省級儲備金。儲備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市級儲備金不足支付的,按一定比例分別由同級人民政府墊付、省級儲備金支付。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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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安徽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名單、繳費工資、繳費金額等情況在本單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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