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理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
第五十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或者其他從事職業教育的單位、個人在職業教育活動中,侵害受教育者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第五十二條
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以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