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工作人員在鑒定過程中,徇私舞弊、收受賄賂、濫用職權、失職瀆職,或者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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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醫療鑒定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予以解聘;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的; (二)以權謀私,弄虛作假的; (三)違反回避原則的; (四)收受申請人、被鑒定人及其代理人的財物的; (五)其他違法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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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被鑒定人及其近親屬提供虛假材料影響鑒定結論的,該鑒定結論無效。利用虛假鑒定結論進行詐騙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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