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單獨列帳、獨立核算、?顚S,不得擠占挪用,確;鸢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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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建立財政、經辦機構和銀行的收繳對帳制度,加強基金收支管理,并接受審計、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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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按季向昆明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報告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并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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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參保人、學校、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社會保險稽查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6號)等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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