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企業繳費應當按照企業年金方案確定的比例和辦法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職工個人繳費計入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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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合理確定本單位當期繳費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的最高額與平均額的差距。企業當期繳費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的最高額與平均額不得超過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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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及其投資收益自始歸屬于職工個人。 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企業可以與職工一方約定其自始歸屬于職工個人,也可以約定隨著職工在本企業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歸屬于職工個人,完全歸屬于職工個人的期限最長不超過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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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完全歸屬于職工個人: (一)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的; (二)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企業年金方案終止情形之一的; (三)非因職工過錯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因企業違反法律規定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勞動合同期滿,由于企業原因不再續訂勞動合同的; (五)企業年金方案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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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企業年金暫時未分配至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的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以及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未歸屬于職工個人的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計入企業年金企業賬戶。 企業年金企業賬戶中的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應當按照企業年金方案確定的比例和辦法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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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時,新就業單位已經建立企業年金或者職業年金的,原企業年金個人賬戶權益應當隨同轉入新就業單位企業年金或者職業年金。 職工新就業單位沒有建立企業年金或者職業年金的,或者職工升學、參軍、失業期間,原企業年金個人賬戶可以暫時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機構發起的集合計劃設置的保留賬戶暫時管理;原受托人是企業年金理事會的,由企業與職工協商選擇法人受托機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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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企業年金方案終止后,職工原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由法人受托機構發起的集合計劃設置的保留賬戶暫時管理;原受托人是企業年金理事會的,由企業與職工一方協商選擇法人受托機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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