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鎮居民(在校學生和入托學齡前兒童除外),不受城區戶籍所在地限制,持有關證件統一到居住地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填寫《泰安市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登記表》。
城鎮居民辦理參保登記后,按勞動保障服務站審定的繳費數額,到指定銀行營業點繳納醫療保險費,并將銀行出具的繳款單交存勞動保障服務站。
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要及時將參保繳費人員的基礎信息錄入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將有關證件表冊報街道辦事處(鄉、鎮)勞動保障服務所審核,經核準后報送市醫療保險處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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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各類學校、托幼機構(以下簡稱學校)的學生和學齡前兒童(以下簡稱學生),持有關證件統一在學校辦理參保登記,填寫《泰安市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登記表》,并由所在學校按規定的繳費標準代收醫療保險費,代收的醫療保險費直接存入指定銀行。
學校要及時將參保人員基礎信息錄入市醫療保險處發放的數據軟盤,連同有關證件表冊、銀行出具的繳款單,報市醫療保險處審核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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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學校等收繳單位,要認真審核參保人員的戶口簿、身份證以及低保、重殘人員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殘疾人證》等有關證件,嚴格掌握有關條件和標準。對符合參保條件的納入參保范圍,屬于低保、重殘人員的經公示無異議后,按規定審定其繳費標準。經市醫療保險處審核,對不符合參保條件以及不符合低保、重殘人員標準的,責成收繳單位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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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每年繳納一次,繳費期為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參保人員從繳費次月起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每年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為一個醫療保險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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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當年符合參保條件未參保,以后年度參保繳費的,應當補齊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以來應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6個月后方可按規定享受醫療待遇。中斷繳費的,重新參保時必須補齊欠費后才能按規定享受醫療待遇,欠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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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成年居民,從業后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退休時可以將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期間的繳費額折抵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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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原則上不能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確有困難要求參加的,經所在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審核同意,報市醫療保險處批準后,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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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成年以上居民連續繳費達到3至5年的,住院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連續繳費6至10年的,提高2%;連續繳費11至20年的,提高3%;連續繳費21年以上的,提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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