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條
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并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 證券交易所根據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決定安排政府債券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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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適用于上市保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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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善苯泧鴦赵鹤C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公開發行; 。ǘ┕竟杀究傤~不少于人民幣三千萬元; 。ㄈ┕_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于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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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國家鼓勵符合產業政策并符合上市條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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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ǘ┥暾埞善鄙鲜械墓蓶|大會決議; 。ㄈ┕菊鲁; 。ㄋ模┕緺I業執照; 。ㄎ澹┮婪ń洉嫀熓聞账鶎徲嫷墓咀罱甑呢攧諘媹蟾; (六)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ò耍┳C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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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后,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并將該文件置備于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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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除公告前條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ㄒ唬┕善鲍@準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 。ㄈ┕镜膶嶋H控制人; 。ㄋ模┒隆⒈O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債券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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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ǘ┕静话凑找幎ü_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ㄈ┕居兄卮筮`法行為; (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ㄎ澹┳C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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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ㄒ唬┕竟杀究傤~、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ǘ┕静话凑找幎ü_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其后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ㄎ澹┳C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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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
公司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 (二)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于人民幣五千萬元; (三)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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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條
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ǘ┥暾埞緜鲜械亩聲䴖Q議; 。ㄈ┕菊鲁; 。ㄋ模┕緺I業執照; (五)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緜膶嶋H發行數額; 。ㄆ撸┳C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申請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上市交易,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上市保薦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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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條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后,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公司債券上市文件及有關文件,并將其申請文件置備于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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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ǘ┕厩闆r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三)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 。ㄋ模┪窗凑展緜技k法履行義務; (五)公司最近二年連續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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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
公司有前條第(一)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后果嚴重的,或者有前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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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條
對證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證券交易所設立的復核機構申請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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