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議行政負責人關于機關內部事務管理的工作報告,聽取和審議機關內部財務收支情況的報告。 (二)參與機關的中心工作以及思想建設、作風建設、效能建設、廉政建設、制度建設等工作的審議,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審議通過機關內部事務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 (四)審議決定干部職工社會保險、勞動保護、醫療保障、休息休假和其他有關干部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五)配合有關部門參與機關干部年度考核中的民主評議、民主測評工作,審議、監督和聽取干部職工任免、獎懲、調動、辭退、進修培訓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的報告,并對機關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實行民主監督。 (六)組織審議、表決大會決議,監督大會決議和提案的執行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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