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單位應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新設立的單位應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應持單位法人證書副本、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單位設立批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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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單位應指定專人代為辦理住房公積金相關業務。 單位經辦人應持單位授權委托書和本人身份證原件到管理中心登記備案。需要更換經辦人的,應及時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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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單位應在辦理完成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錄用職工,應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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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外省市單位駐京機構、分支機構在本市雇用的職工,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在本市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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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單位名稱、地址等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應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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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應出具有關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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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等個人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應持相關證明材料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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