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在校學生以學校為參保單位,由學校統一組織參保、登記、繳費及其它相關事宜。. (一)在校學生須提供《戶口簿》復印件、近期l寸紅底免冠彩色照片2張,低保及低保邊緣戶人員及重度殘疾人應同時提供《盤錦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盤錦市城鎮低保邊緣戶救助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復印件,向所在學校申請參保登記、填寫相關表格。 (二)學校負責對本校學生參保資格的審核、信息采集和錄入、提供學籍證明,并于每年的9月1日至ll月1 5日統一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報手續,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復核。如有中途轉入的學生可按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規定每月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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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除在校學生以外的城鎮居民以個人形式參保,由居民居住地或戶籍所在街道、社區統一組織參保、辦理手續及相關事宜。 (一)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鎮居民持《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低保、低保邊緣戶人員及重度殘疾人應同時提供《盤錦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盤錦市城鎮低保邊緣戶救助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原件及復印件,近期l寸紅底免冠彩色照片2張,向戶籍所在地街道、社區申請參保登記、填寫相關表格。 本細則實施后,戶籍從外地遷入興隆臺區、雙臺子區并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條件的人員,除持《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外,還應同時提供原戶籍地社會保險部門開具的未參加醫療保險證明。 (二)街道、社區負責對本街道、社區居民參保資格的初審、信總、采集和錄入,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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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新生兒、新遷入本市的城鎮居民、新增的低保及低保邊緣戶人員在戶籍所在街道、社區辦理參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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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勞動保障信息建設機構負責為城鎮居民參保人員制作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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