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專項監管部門備案。 高危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明確負責應急救援的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高危行業、較大危險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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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根據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預案,組織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確定應急救援隊伍,儲備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加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資源共享和信息互通。 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建立應急指揮體系,明確相關部門的應急救援職責,確定應急救援隊伍,確定應急救援技術專家、建立搶險裝備等信息數據庫,確定交通、醫療、物資、經費、治安等保障措施,進行應急救援預案演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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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在一小時內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專項監管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應當在三十分鐘內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專項監管部門報告。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專項監管部門應當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均應當在一小時內完成口頭上報,在兩小時內完成書面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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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條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以及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相關專項監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事故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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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本市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調查: (一)重大和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調查,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權或者委托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組織調查; (二)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由事故發生地區、縣人民政府負責調查,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授權或者委托區、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組織調查。 市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區、縣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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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較大生產安全事故,且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向社會公告,并向市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建設交通、經濟信息化以及金融監管等部門通報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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