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泰安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泰政發〔2007〕58號),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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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泰山區、市高新區和泰山景區范圍內(以下簡稱城區)的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適用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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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勞動保障局會同泰山區政府、市高新區管委會、泰山景區管委會負責城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組織實施,市醫療保險處負責業務經辦工作。
泰山區、市高新區、泰山景區勞動保障部門(工作機構)協助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經辦工作,城區街道辦事處(鄉、鎮)負責所轄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實施。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保險費收繳以及相關的醫療服務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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