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條
證人、鑒定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受法律保護。 人民法院應當對證人、鑒定人的住址和聯系方式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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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條
證人、鑒定人因出庭作證或者接受詢問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鑒定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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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條
證人、鑒定人作偽證的,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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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對審判人員或者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及其近親屬實施威脅、侮辱、毆打、騷擾或者打擊報復等妨礙行政訴訟行為的,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或者第(六)項的規(guī)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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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條
對應當協助調取證據的單位和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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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條
本院以前有關行政訴訟的司法解釋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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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條
本規(guī)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1日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和再審行政案件不適用本規(guī)定。 本規(guī)定施行前已經審結的行政案件,當事人以違反本規(guī)定為由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規(guī)定施行后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決定再審的行政案件,適用本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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