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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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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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在企業中推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制度。 集體合同是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就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標準等事項通過平等協商訂立的書面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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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簽訂集體合同應當遵循平等合作、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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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全體職工有約束力。企業規章制度不得與集體合同的規定相抵觸。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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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集體合同由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管理,同級工會和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家協會等經營者組織協同指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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