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維護城鎮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其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基本生活和醫療保健,均衡單位間生育保險費用的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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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所有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應當按照本辦法參加生育保險。 職工生育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同步實施,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和職工必須參加生育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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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女職工生育的保險費用實行社會統籌,建立生育保險基金。保險基金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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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和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職工生育保險工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辦理生育保險業務。 各級衛生、財政、稅務、計劃生育等部門及工會、婦聯等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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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市本級和椒江區、黃巖區、路橋區(以下簡稱市區)實行市區統一的生育保險辦法,市、區分級管理生育保險基金。 各縣(市)的生育保險由當地人民政府單獨實行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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