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以及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風險調查情況,制定和完善相應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自然災害救助人員的隊伍建設和業務培訓,建立健全與軍隊、公安、武警、消防、衛生、三防指揮、工程等專業救援隊伍的聯動機制,培育、發展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隊伍,并充分發揮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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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特點,為專業救援隊伍和自然災害救助人員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配備專業器械等設備和安全防護裝備;有條件的地區和部門可以為志愿者救援隊伍提供必要的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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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國土資源、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林業、衛生、海洋漁業、氣象、地震、通訊、電力等部門應當建立部門間自然災害信息共享機制,及時互通自然災害信息,加強信息交流,定期組織各方面專家,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的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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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設立專職或者兼職的自然災害信息員。 自然災害信息員負責協助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下列工作: (一)接收和傳遞自然災害預警信息; (二)收集、報告自然災害災情信息; (三)參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四)宣傳防災減災救災知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自然災害信息員的培訓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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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和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設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庫;設立社會捐贈接收站(點)的,應當向社會公布。 自然災害多發、易發且交通不便的鄉鎮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設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點。 儲備救助物資的品種包括帳篷、衣被、食品、應急照明、應急凈水設備等基本生活用品。供應商(廠)家應當確保救助物資質量,不得提供假冒偽劣和失效、變質產品。 對不宜長期保存的食品類救助物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與有關供應商(廠)家簽訂緊急供貨協議,委托定點代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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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利用公園、廣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統籌規劃設立應急避難場所,每個社區、村應當建設室外和室內應急避難場所,地級以上市、縣(市、區)應當建設滿足應對巨災所需的應急避難場所。 啟動自然災害預警響應或者應急響應后,應急避難場所應當向居民無條件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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