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發揮設計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在城市規劃、城市建設和城市管理中的積極作用,提高規劃設計、建筑設計的質量和建筑報建的審批效率,強化建筑管理,根據《廣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廣州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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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筑報建特許人,是指持有《廣州市建筑報建特許人》證書者,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依法向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申報規劃設計和建筑設計,辦理建筑報建手續的特定許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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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廣州市市區范圍內進行新建、擴建(含加層)、改建、續建和維修(不需報建的小修除外)建筑物、構筑物,均須委托建筑報建特許人辦理建筑報建事務。 上述建設活動,涉及規劃設計或建筑設計需專報有關專業管理部門審查的,也可委托建筑報建特許人辦理申報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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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凡使用未經建筑報建特許人審核簽字的設計圖紙和文件辦理報建,規劃管理部門和有關專業管理部門不予受理;施工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施工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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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建筑報建特許人必須熟悉城市建設的方針政策、城市規劃及其管理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遵章審法,堅持原則,認真負責,為建設單位和個人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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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廣州市建筑報建特許人資格審查管理小組”(以下簡稱“資格審查管理小組”)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市城市規劃局、市公安局十二處、市環境保護辦公室和設計單位代表組成。市城市規劃局局長任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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