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按財政有關規定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收入戶、支出戶。所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必須全部納入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費,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確保基金本息全部用于滿足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需求。財政補助資金由財政部門撥入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個人繳費部分由縣(區、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繳,并及時轉入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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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各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要建立健全資金預決算制度、內部財務會計制度、審計和稽核制度,確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安全運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會計核算,按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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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單獨核算、單獨運行”的原則管理使用,并按《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的有關規定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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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縣(區、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編制基金年度決算,報同級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審核。市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季、年匯總縣(區、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報表,上報省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年度決算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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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接受勞動保障、財政和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保證基金的安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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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各縣(區、市)要建立健全舉報投訴、日常監督、公開公示和檢查督導等制度。將舉報投訴電話印制在《晉中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上,并向社會公布。對舉報投訴,做好詳細記錄,由專人負責調查處理。聘請有關監督機構的人員、離退休老干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有威望的城鎮居民代表為社會監督員,實施經常性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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