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城鄉居民按照以下程序辦理參保和繳費手續: (一)參保登記。城鄉居民到戶籍所在地行政村或工作站提出參保申請,并提供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重度殘疾人還需提供殘疾人聯合會核發的《殘疾證》及復印件。行政村或工作站持申請人的申報材料到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為其辦理參保登記。 (二)繳費核定。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核定申請人參保資格、繳費金額后,打印《天津市社會保險繳費通知單》,同時通過專用網絡將城鄉居民的繳費核定信息上傳經辦機構。 (三)繳費。城鄉居民持《天津市社會保險繳費通知單》到指定的金融機構繳費。金融機構在收到城鄉居民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后,為其開具社會保險繳費專用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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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經辦機構應當自城鄉居民繳費之月起,按照本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其全部繳費計入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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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參照《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津勞險[1998]329號),采用“月積數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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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和個人賬戶儲存額的記賬利率,每年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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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城鄉居民按照以下程序辦理基本養老金申領手續: (一)城鄉居民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時,應當向行政村或工作站提出領取養老金申請,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公安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其它有效身份證明; (二)行政村或工作站應當到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為申請人辦理享受養老待遇審核手續,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或公安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其它有效身份證明; 2.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提供的參保繳費記錄; 3.行政村或工作站填寫的《天津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審核表》; (三)對于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行政村或工作站應當依據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提供的參保人員繳費記錄,告知其補足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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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對于經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人員,行政村或工作站應向經辦機構提供《天津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審核表》,并辦理養老保險待遇支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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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發放日為每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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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對于按照《關于印發天津市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障暫行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07]65號)的規定,參加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或已經領取農村居民基本養老金的人員,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參加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可按《規定》繼續參保,其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及其利息記入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按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繼續記息。對于其已繳納的費用,按2009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最低繳費標準一次性折算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二)已經領取農村居民基本養老金的人員,由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為其重新核定基本養老金。月基本養老金計算公式如下: 月基本養老金=農村居民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時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及其利息/139+月基礎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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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辦理個人賬戶清算時,申請人應當向行政村或工作站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由行政村或工作站報經辦機構辦理清算手續。所需證明材料如下: (一)《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戶口遷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三)公務員錄用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四)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或其它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五)出境登記卡和戶口注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六)其它相關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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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個人賬戶清算后,經辦機構應當將個人賬戶余額支付給城鄉居民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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