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以下各項構成: (一)參保家庭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政府補助資金; (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利息收入;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收入。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不計征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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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主要由政府補助和參保家庭繳納,其標準如下: (一)繳費標準 2007、2008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為:學生和少年兒童每人每年100元,其他18歲(含年滿18歲)以上城鎮居民每人每年240元。將來根據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基金收支平衡情況,適時調整,由市政府發文,全市統一執行。 (二)政府補助標準 1.成年城鎮居民:每年人均中央財政補助20元,省財政補助50元,市縣財政補助100元,個人繳費70元。其中成年人中的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每年人均中央財政補助50元,省財政補助80元,市縣財政補助110元,個人不繳費。 2.中小學、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和少年兒童:每年人均中央財政補助20元,省財政補助30元,市縣財政補助40元,個人繳費10元。其中:低保對象或重度殘疾人員每年人均中央財政補助25元,省財政補助35元,市縣財政補助40元,個人不繳費。 3.市管大學生:原享受公費醫療的由同級財政每年人均補助100元,個人不繳費;未享受公費醫療的由同級財政每年人均補助60元,學校補助30元,個人繳費10元,其中低保對象或重度殘疾人,同級財政補助70元,學校補助30元,個人不繳費。 以上市與縣(市)區兩級財政補助承擔比例為:市與五華區按6∶4比例承擔,市與其它縣(市)區按5∶5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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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用人單位可對其職工家屬參保繳費給予補助,補助資金在稅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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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除大學生之外的其它參保城鎮居民,各縣(市)區按戶籍分別承擔政府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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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城鎮居民可以家庭(不含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家庭成員 、學生)或單位(學校、幼兒園)形式按規定自愿參保。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負責辦理城鎮居民家庭或個人參保登記、變更、信息采集、繳費核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以下簡稱社會保障卡)發放工作,接受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學校、幼兒園負責辦理在校學生、在園幼兒的參保登記、變更、信息采集和社會保障卡發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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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收繳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實行按年繳納,學校、幼兒園負責代收代繳在校學生、在園幼兒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參保家庭自行繳納。市財政部門根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年度核定清冊,每年一次性將各級財政補助繳入指定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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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應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補助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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