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條
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對進站(場)車輛實行統一調度和管理,按照車輛核定載客限額售票,維持旅客乘降秩序,不得拒絕經批準的車輛進入站(場),不得接納未經批準的車輛在站(場)內從事經營活動。 二級以上道路旅客運輸站(場)應當配備并使用行包安全檢查和視頻監控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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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提供下列服務: (一)在站(場)內顯著位置公布客運車輛運營信息、收費項目和標準、旅客乘車須知、站(場)外換乘信息、明示客運車輛終到站的具體地點; (二)提供行包托運辦理、小件寄存、咨詢等服務; (三)設置免費候車室,老、弱、病、殘、孕專座和公共廁所; (四)設立旅客意見簿,公布投訴電話,受理旅客投訴; (五)保持站(場)清潔、衛生; (六)依法應當提供的其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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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票務代理機構應當使用全省統一式樣的客票,逐步實現異地聯網售票、電子售票、自動售票機售票等多種售票方式,并為旅客出行提供客票信息查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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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貨物驗視、裝載、配載登記等管理制度,按照規定配備安全設施、設備和相關指示標志,不得擅自改變站(場)用途和服務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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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按照貨物的性質、保管要求對貨物進行登記,并分類存放,保證貨物完好無損。危險貨物的存放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道路貨物運輸站(場)內的搬運、裝卸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作業。從事危險貨物和大型、特種物件搬運、裝卸的,應當配備專用工具和防護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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