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賬戶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的專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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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賬戶管理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在中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 (二) 注冊資本不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 (三) 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 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 具有相應的企業年金基金賬戶信息管理系統; (六) 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 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八) 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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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賬戶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建立企業年金基金企業賬戶和個人賬戶; (二) 記錄企業、職工繳費以及企業年金基金投資收益; (三) 及時與托管人核對繳費數據以及企業年金基金賬戶財產變化狀況; (四) 計算企業年金待遇; (五) 提供企業年金基金企業賬戶和個人賬戶信息查詢服務; (六) 定期向受托人和有關監管部門提交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報告; (七) 按照國家規定保存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檔案至少15年; (八) 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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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賬戶管理人職責終止: (一) 違反與受托人合同約定的; (二) 利用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為其謀取利益,或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 被依法取消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業務資格的; (五) 受托人有證據認為更換賬戶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 有關監管部門有充分理由和依據認為更換賬戶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 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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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賬戶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受托人應當在30日內確定新的賬戶管理人。 賬戶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資料,及時辦理賬戶管理業務移交手續,新賬戶管理人應當及時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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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賬戶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賬戶管理進行審計,將審計結果報受托人并報有關監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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