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各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在保證案卷檔案的完整與安全的情況下,開展檔案的借調和查閱等利用工作,并建立檔案利用臺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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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上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可以調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同級或上級黨委、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可以借調或查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的正卷。 對仲裁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以及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借調、就地查閱或復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的正卷。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同意可以就地查閱、復印涉及當事人本人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的正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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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副卷除上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外,一律不準借調和查閱。 涉及國家秘密和軍隊秘密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保密規定執行。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不得查閱。確需查閱的,應當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負責人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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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上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調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需有書面調卷函件。 黨委、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借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須持單位介紹信和工作證,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負責人批準后,辦理借卷手續。其他單位原則上不準借用。調閱、借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應點交清楚,留存收據并限期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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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閱、復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需提交書面申請,寫明申請查閱、復印的內容、范圍、用途等,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負責人批準后,可以查閱、復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 當事人申請查閱、復印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明。當事人為用人單位的,查閱人還需提供單位授權委托書。代理律師申請查閱、復印案卷檔案,需提供律師事務所函件、授權委托書及律師執業證。當事人的其他代理人申請查閱、復印案卷檔案,除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外,還需提供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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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查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應當在指定地點進行。對復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材料,檔案員應進行審查并加蓋檔案專用章。復印內容與原件不符的,應拒絕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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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調閱、借閱檔案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個月。借閱檔案如需繼續使用的,應當辦理續借手續。對到期檔案,應及時催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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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檔案利用人對借閱、調閱、查閱的檔案應妥善保管,不得拆封、抽取、涂改、勾畫、污損、丟失、泄密、偽造,不得擅自轉借、銷毀、轉讓,違者按照檔案法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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