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實行登記制度。各鄉鎮所屬社區居民委員會及勞動保障事務所負責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登記及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 宣傳貫徹執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有關政策。 (二) 負責按時足額繳納城鎮居民個人應繳醫療保險費,及時辦理參保登記、變更和注銷手續。 (三)協助縣社保部門為本轄區城鎮居民辦理醫療保險證和個人賬戶儲蓄卡,并負責監督管理個人賬戶的支付。 (四)為本轄區城鎮居民轉外就醫者出具負責人簽字的單位證明并辦理有關結算手續。 (五)負責本轄區城鎮居民涉及醫療保險的其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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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所有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鎮居民以戶為單位到所在鄉鎮社區居民委員會或勞動保障事務所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 參保登記時須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城鎮居民的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二)未參加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的城市低保人員還需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三)近期正面免冠二吋彩照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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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各社區居民委員會或勞動保障事務所攜帶以下資料統一到縣社保部門辦理參保登記和審核發證事宜: (一)城鎮居民的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 (二)《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情況表》。 (三)《城市低保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復印件。 (四)縣社保部門規定的其它證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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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對符合參保登記條件的城鎮居民,由縣社保部門核發《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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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考入大中專、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技工學校)的在校學生,戶籍轉出的在所在學校參保登記。戶籍未轉出的可隨家庭在所在地社區參保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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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已參加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不再辦理參保登記,直接納入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統一管理。失去享受城市低保待遇資格的人員,下一年度停止其享受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待遇,本人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后可轉為城鎮居民參保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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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城鎮居民參保人員發生增減變化時,各鄉鎮所屬社區居民委員會或勞動保障事務所應在變動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和材料到縣社保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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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證》是城鎮居民享受醫療保險的憑證,不得偽造、轉讓、涂改或損毀。《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證》遺失的,應及時報告縣社保部門注銷,并申請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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