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發展和規范勞動力市場,促進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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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勞動者求職、用人單位招用、職業中介活動,以及與之相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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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勞動力市場實行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和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 勞動力市場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有序競爭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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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勞動力市場工作的領導,統籌規劃,采取有效措施,發展公共就業服務,引導、規范職業中介活動,完善就業服務體系,促進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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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力市場管理工作,負責勞動力市場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人事、工商、財政、稅務、價格、公安、民政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勞動力市場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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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勞動保障部門可以委托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具體辦理勞動力市場管理有關事務。 就業服務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失業登記、就業登記,提供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公益性就業服務。 就業服務管理機構不得從事有償職業中介活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開展公益性就業服務活動所必需的經費,除依法可以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外,由本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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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鼓勵社會團體、組織按規定開辦非營利性的職業介紹機構,向勞動者提供就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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