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障企業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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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實行民主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企業民主管理,是指企業和職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廠務公開和與企業相適應的其他形式實施民主管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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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企業應當依法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組織職工參與企業管理,保障職工依法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并為職工參與民主管理提供必要的條件和經費保障。 職工應當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支持企業依法生產經營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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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企業民主管理進行檢查和監督;各級地方總工會和產業工會負責本地區、本系統企業民主管理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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