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正確行使仲裁權,公正、及時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四十條 制定本規則。
|
第二條
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
|
第三條
地方各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為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
|
第四條
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員、仲裁庭制度。
|
第五條
未成立仲裁委員會的地方政府應按規定成立仲裁委員會。
|
第六條
地方各級仲裁委員會向同級人民政府負責并報告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