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緩繳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因災停產、歇業期間,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單位及其職工可以緩繳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緩繳期間不征收滯納金、不計利息,參保人員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具體緩繳事宜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緩繳金額須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匯總后,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在緩繳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可辦理退休及領取養老保險金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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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核銷養老保險欠費。對因災無法恢復生產經營,經法院或有關部門依法宣告破產、關閉的企業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按國家有關規定使用破產財產清償后,不足部分按照有關規定核銷。企業繳費中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戶部分不得核銷。 核銷養老保險欠費由關閉破產企業向縣(區)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縣(區)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查,并經縣(區)、市人民政府逐級審核同意后,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批準,由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核銷事宜。 破產企業提出核銷欠費申請時,除按照《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關于做好關閉破產企業養老保險欠費核銷工作的通知》(川勞社辦[2002]93號)規定提供有關書面材料外,還應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企業受災情況評估認定文件。 對核銷欠費金額超過50萬元的,報請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實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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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辦理內部退養。對因災困難企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經本人申請,企業同意,可按《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規定》(國務院第111號令)有關規定辦理內部退養。職工退養期間,由企業發給生活費,企業和退養職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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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落實因災致殘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待遇。參加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因災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按現行政策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參加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參保人員因災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繳費達到規定年限的,可領取基本養老金。繳費不足規定年限的,如本人自愿申請,可按照當年的繳費基數一次性繳納不足年限的養老保險費,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一次性繳費年限的繳費工資指數,按照當年的繳費基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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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支付因災死亡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待遇。參加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個體參保人員,因災非因工死亡的,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以2007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計發4個月的喪葬補助費;以死亡時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8個月的一次性撫恤金。喪葬補助費支付給死亡參保人員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撫恤金支付給死亡參保人員的指定受益人或直系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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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落實因災傷亡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符合下列情形的應認定為工傷:參加抗震救災的職工在抗震救災中傷亡的;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由于地震原因造成傷亡的;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地震傷害造成傷亡或下落不明的;在工作時間內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與工作有關的活動,因地震原因造成傷亡的。市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應及時進行傷殘等級鑒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落實相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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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落實受災人員醫療保險待遇。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地震傷員在緊急救治階段結束出院后,因地震傷情需要繼續進行治療所發生的費用中,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范圍內的醫療費用,按照相關醫療保險政策予以支付;其余部分由社會醫療救助、社會捐助和財政支付。 災后2年內,災區困難群眾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的個人繳費,由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幫助解決。補助個人繳費的具體辦法按省勞動保障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制定的辦法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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