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年度是指當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本辦法所稱退職人員是指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辦理退職手續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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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條
基本醫療保險、大病醫療救助的繳費標準和待遇水平,根據經濟發展和基金收支平衡情況需要調整的,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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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
因自然災害等因素造成的大范圍急、危、重病人搶救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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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
外來務工人員、未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其他城鎮居民醫療保障辦法由市政府根據實際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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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5月6日溫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溫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市政府令第4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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