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單位所在社區醫療服務中心和一級醫療服務機構定點管理、首診住院和轉院登記審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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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因病情需要轉院的,由首診定點醫療機構辦理轉院登記手續,沒有辦理轉院登記手續的,其發生的住院醫療費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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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因病情需要轉外地醫院治療的,由市本級定點的三級醫院出具轉外手續,并經市、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其發生的住院醫療費,按本辦法規定的起付線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并符合政策規定的住院費用,農民工醫療保險基金支付50%。未辦理轉外登記審批手續到外地醫院治療的住院醫療費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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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急診、搶救病人可以在就近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住院,但用人單位應憑急診住院證明及相關資料在3個工作日(休息日、節假日順延)內到市、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補辦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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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農民工外出期間發生急癥,在本市境內鄉鎮以上醫院住院治療,憑就醫證卡、病歷記錄、出院小結、費用明細清單、有效票據等資料到市、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審核支付;在本市境外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起付線標準和醫保基金支付比例參照寶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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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農民工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住院醫療費用實行據實結算辦法,參保農民工就醫時所發生的符合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由定點醫療機構記明細帳,其中按照規定應由個人自付的部分,由個人以現金方式支付;應由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墊付,次月由市、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有關規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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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定點醫療機構于每月月底前將當月出院病人的有關情況上報市、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經核準后,于次月20日前將核準的應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的90%撥付給定點醫療機構,其余10%留作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協議保證金。醫療服務協議由市、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參照寶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有關規定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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