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條
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就勞動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以及保險福利等內容訂立專項集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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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應當每年就職工年度工資水平、年度工資調整和工資支付辦法等事項進行集體協商,訂立工資專項集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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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雙方協商確定工資等事項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的相關規定,并以下列因素作為協商基礎: (一)地區、行業、企業的人工成本水平; (二)地區、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水平; (三)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 (四)本地區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 (五)企業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 (六)上年度企業職工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水平; (七)其他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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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內容: (一)計時工資、計件單價、勞動定額標準; (二)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和最低工資; (三)各個崗位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 (四)工資支付辦法; (五)加班工資及津貼、補貼標準; (六)工資調整辦法; (七)帶薪假期,試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間的工資待遇; (八)福利待遇和獎金分配辦法; (九)特殊情況下職工工資支付辦法; (十)其他與勞動報酬分配有關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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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工資專項集體合同期限一般為一年,期滿兩個月前,雙方依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序續訂或者重新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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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專項集體合同協商代表的產生、協商要求的提出以及協商、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等事項,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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