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鼓勵發明創造,推動專利運用,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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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專利的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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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利工作的領導,將專利的創造、運用和保護情況納入政府目標責任考核;制定和實施專利發展規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統計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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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按照規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工作。 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商務、稅務、工商、質量技術監督、文化、海關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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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必要的經費,用于專利的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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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專利執法機制,整合工作力量,加強專利行政執法,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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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產生顯著經濟社會效益專利技術的發明人、設計人、專利權人和實施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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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媒體、學校教育等多種途徑,加強專利法律、法規、政策和專利知識的宣傳,提高全社會的專利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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