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提升城市公共管理服務專業化、國際化水平,吸引國(境)外高級專家來深工作,根據《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高層次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深發〔2008〕10號),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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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境)外高級專家特聘崗位設置及其聘用的國(境)外高級專家的管理。 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是指經市機構編制部門批準設立,以社會公益為目的,由國家機關或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社會服務組織,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 本辦法所稱國(境)外高級專家(以下簡稱國(境)外專家),是指市政府為提高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公共管理和服務水平的特定需要,而聘請的具有國際一流水準的國(境)外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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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聘用國(境)外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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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國(境)外專家依照本辦法和聘用合同履行工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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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國(境)外專家的薪酬由聘用單位和市高層次專業人才專項資金共同負擔。尋聘費用由聘用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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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市人事部門主管本市國(境)外專家特聘崗位的綜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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