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經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的女職工特殊權益集體合同應當提交工會或全體女職工討論。 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或全體女職工討論女職工特殊權益專項集體合同草案,并且應有三分之二委員或女職工出席,且須經半數以上委員或女職工同意,女職工特殊權益集體合同方能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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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女職工特殊權益專項集體合同通過后,由女職工特殊權益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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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女職工特殊權益集體合同期限一般為1至3年,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即行終止。 女職工特殊權益集體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重新簽訂或續訂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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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經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女職工特殊權益集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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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變更或解除女職工特殊權益集體合同須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集體合同規定》中的集體協商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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